第A07版:法治庭审

颈椎病病发因地铁“紧急制动”?

法院:于法无据 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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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乘坐地铁时,声称因“紧急制动”而造成自己颈椎疼痛,陈某将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一公司)诉至法庭,要讨个说法。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陈某的主张难以成立,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据陈某陈述,2018年3月26日8时30分左右,陈某在地铁陆家浜路站由8号线换乘坐上了9号线。突然,9号线启动后发生紧急制动,陈某抓紧扶手后感觉自己的颈椎产生疼痛感,于是前往瑞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陈某为颈椎脱位。

陈某于当日下午前往地铁陆家浜路站及打浦桥站报案。2018年4月27日,陈某按地铁一公司要求,提供索赔资料经打浦桥站站长签收后,再无人协调处理此事。在多方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铁一公司赔偿医疗费918.33元、误工费11227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8645.3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该时段,列车均行进平稳,驶离连贯,未见停顿,两列车过后站台上未见乘客滞留。在车站值班员台帐中,未见事发时段车辆异常记载,而陈某于事发当日的10时20分至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颈椎病。

地铁一公司辩称,当日列车运行正常,在陆家浜路站地铁因刹车造成伤情,却在打浦桥站报案,中间有一段几小时的时间空隙,陈某声称的因紧急刹车造成伤情的主张不能够成立。

上铁法院认为,陈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地铁紧急制动致其颈椎脱位,而地铁一公司则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段列车未发生紧急制动,陈某要求地铁一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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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颈椎病病发因地铁“紧急制动”? 2019-07-08 2 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