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合同解除

本文字数:967

  ●事件回顾

小胖因公司业务需要向小明购买鲜花,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小胖付款后,小明却未按约交付鲜花。此后一个多月,小胖多次催促小明尽快交付,但小明却迟迟未付。小胖无奈,通知小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归还货款,小明不同意。小胖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确认小胖和小明之间的合同解除且小明归还货款。

●疑问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立法本意

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仅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合同解除的认定条件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另行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之时,合同即解除。

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达成某种条件或期限,合同即自动解除或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包括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延迟履行、根本违约、情势变更及部分解除导致整体解除等。除此之外,法律对一些有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做了特殊规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小明与小胖签订买卖合同,小明没有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小胖支付货款并多次催告,小胖享有的解除权成立。后小胖通知小明解除合同,小明并未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所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小胖要求小明退还已付货款,于法有据,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97条

●风险提示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解除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都应全面地履行义务,避免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赔偿合同相对方损失的情况发生。

主讲人介绍:

孙凯茜,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武汉大学经济法硕士。爱好舞蹈、主持、美食、烹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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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合同解除 2019-07-08 2 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