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夏时报》报道,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大成律所”)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一案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成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列示的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重大担保事项和引用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数据等存在虚假陈述。”处罚决定写道。
大成律所是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的法律顾问,项目收费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成律所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30万元,并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给予两名承办律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3年4月,粤传媒公告披露,准备收购香榭丽。当年9月,大成律所与粤传媒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当年10月,粤传媒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和大成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收购报告书》指出,香榭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在披露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
但上述数据是通过造假实现的。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调查,以及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经粤传媒剔除有关虚假合同,香榭丽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526.4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大成律所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
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经办律师的说法,大成律师核验香榭丽合同,将100万元以上的业务合同认定为重大业务合同。按照大成律所对重大业务合同的定义标准,仅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的合同中,涉及2013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署并开始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便有73份。但大成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只列示了香榭丽与6家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
其中,与重庆翰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存在虚假业务。仅在2012年与重庆翰宗发生的虚假业务,便导致香榭丽虚增收入1651万元,占香谢丽2012年收入的6.88%。
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业务合同或订单复印件,以及2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记录。除此以外,证监会未发现大成律所对重大业务合同执行查验程序的其他记录。其中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被尽职调查对象香榭丽提供的资料,大成律所未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大成律所两名经办律师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进行了留底。一位经办律师在询问笔录中称,对于100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底稿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2012年3月,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拇指”)申请借款2000万元,并委托金拇指将该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当年10月,香榭丽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
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或有事项,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该事项,直至2016年9月6日才进行了披露。
大成律所未发现香榭丽存在2000万元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另外,广告阵地和屏幕是香榭丽的重要资产,大成律师未能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对其进行审慎查验。(吕方锐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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