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托育机构新规征求意见:

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者从业

本文字数:821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信上获悉,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明确托育机构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同时,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确保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文件拟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经常进行演练。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同时,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此外,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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