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乘客在“站立禁区”被夹伤

法院判乘客重大过失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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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伤了脚趾,为此,他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因其站立于“站立禁区”导致伤情,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因此减轻了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40%的责任。

2018年8月24日晚上9点多,王先生乘坐公交车回家。车辆在行驶过沪松公路泗砖公路站台后,王先生突然从座位上起身,表示要下车,在车辆尚未停稳之前跨下车门台阶,车门打开时他的脚趾不慎被车门夹住。之后,王先生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下肢损伤(左拇指),花费医疗费267.10元。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自己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400元。

对于王先生的受伤过程,公交公司却认为另有隐情。公交公司表示,王先生当时站在车门边上,车门打开时夹到了他的脚趾,但该区域为禁止站立的区域,且有警示标志,故王先生受伤系其自身过错。因此,公交公司表示最多愿意赔偿王先生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不同意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安全负有保障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王先生在涉案车辆进站时未表示下车,在涉案车辆驶出站台后突然从座位上起身要求下车,并在车辆停稳前即跨下后门台阶,当车辆停止车门打开时左脚被打开的车门夹伤。车门台阶上已明显标识“站立禁区”,王先生辩称当时车厢内昏暗,看不到地面警示标志,但从监控视频显示来看,车厢内视线清晰,地面的警示标识容易辨识,且事发时车厢内乘客稀少,亦不存在警示标识被遮挡的情况。

王先生又辩称自己站立在车门台阶时乘务员未予以警示,法院认为王先生是成年人且经常乘坐公交车,应当熟知乘坐公交车时该注意的安全事项,且王先生是中途要求下车,从座位上起身跨下后门台阶到左脚被车门夹住均发生在一瞬间,故法院对王先生所述之意见不予采信。王先生的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其自身伤害的主要原因,故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确定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516.1元的40%,即60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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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乘客在“站立禁区”被夹伤 2019-07-16 2 2019年07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