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前夫偷拿自己身份证“办”了家公司,购买车票时,杨某才发现自己竟成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据此,杨某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局)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涌市公司(化名)的设立登记。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最终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但认为杨某可另行寻求救济,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杨某诉称,2016年6月6日,杨某被警方问及与涌市公司的关系,后又从前夫赵某处得知,他曾偷拿其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至此,杨某才得知自己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及伪造签名,用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的设立登记。2018年7月8日,杨某因无法正常购买高铁票,经多方打听得知涌市公司因拖欠租金败诉被法院强制执行。
杨某认为,涌市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资料中涉及杨某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涌市公司的设立登记。
2015年3月4日,涌市公司向原市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认定,涌市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从申请材料显示,杨某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选举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杨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盖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核对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另据查明,杨某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结论为文件中“杨某”签名均不是杨某所写。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铁法院认为,涌市公司向原市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原市工商局对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内容进行了审查,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已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
此外,本案争议尚涉及案外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问题,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法院可以根据有效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对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争议,宜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上铁法院不予支持杨某诉请,但认为杨某可按现行公法、私法相关规定另行寻求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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