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家住南昌路的业主张某想出租自己的房屋,他想到一个“招标”的主意,联系多家中介公司上门看房,还当场作出选择决定。被“淘汰”的中介则不依不饶,最终发展为两家中介员工间的聚众斗殴,致使一名中介员工受轻伤。近日,本案一名被告人常某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犯聚众斗殴罪,获刑1年7个月。
据公诉机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业主张某在网上发布欲出租房屋的信息,并通知有意向的房产中介公司于次日到家中集中看房。
2015年8月9日上午,分属两家房产中介的刘某、章某(均已判决),及柳某、邓某、熊某按约前来看房。两家中介均表示,愿与业主张某签订租房协议,但张某认为柳某等人所属的中介提出的条件更好,明确表示愿意和他们商谈租房事宜。
但刘某、章某不罢休,继续纠缠,欲强与张某商谈代理租房业务,柳某、邓某、熊某见状,遂与刘某、章某发生争执。章某见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常某,再由常某通知另外两人(均已判决)一同前往涉案地点附近。
而柳某、邓某也同时打电话给本公司,纠集员工洪某等3人。当日12时40分许,双方人员赶至南昌路科学会堂附近发生斗殴,造成邓某倒地不起,被告人常某用脚踩踏邓某头部和腹部,见邓某被打得不省人事后,常某等人仓皇逃离现场。其间,一度造成南昌路交通堵塞。
经鉴定:邓某头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常某在江苏省沛县被巡逻民警抓获,3月11日被押解回沪并执行刑事拘留,常某到案后对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常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常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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