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中国;庭审

上海三中院对叶青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文字数:555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叶青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15365130元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叶青利用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3年至2018年,叶青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采取“低价购房”“领取挂名薪酬”“以借为名”“合作做生意”等多种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5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叶青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结合被告人主动供述组织尚未完全掌握的部分事实情节、当庭认罪、庭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中国;庭审 B08 上海三中院对叶青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07-19 2 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