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条例将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相关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条例重点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细化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明确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条例增加了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于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条例》规定,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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