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可用“上海标准”

本文字数:545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条例将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相关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条例重点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细化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明确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条例增加了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于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条例》规定,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3 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可用“上海标准” 2019-07-26 2 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