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8号)要求,本市需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为此,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征求各区和相关单位意见,对2013年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
此次新制定的《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办法》明确,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针对收费的监管,《办法》也同时明确,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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