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无故”踹人引来他人“掌掴”

纠纷责任谁来承担?

本文字数:82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等候地铁时,倪某“无故”踢了梁某之子一下,梁某则“掌掴”倪某。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双方均有过错,梁某应对倪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倪某自行承担30%的损害责任,驳回了倪某的上诉请求。

2017年7月8日,倪某在地铁4号线大连路站候车时,踢了同在候车的梁某之子一下,继而双方发生冲突,期间梁某击打倪某左侧面部致其受伤。

事发后,倪某因左耳外伤多次至医院就诊。其间,倪某就医检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051元。经司法鉴定,倪某左耳部所受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倪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后已愈合)已构成轻微伤。

据此,倪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39368.71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记载的事实,倪某、梁某纠纷的起因是倪某踢了梁某儿子的腿部,之后梁某亦未能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动手击打倪某左侧面部,故双方在纠纷中均有过错。梁某的行为致倪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双方纠纷因倪某而起,倪某负次要责任。综合该案的事实及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梁某对倪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倪某自行承担30%的损害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倪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176.7元。

一审判决后,倪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根据派出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明确记载,倪某确实踢了梁某儿子一下,造成梁某之子腿部红肿。根据倪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尚无法推翻《回执单》记载的事实。对于医疗费用,根据在案鉴定结论,只认定了倪某因涉案纠纷造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未认定其他伤害结果。倪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外的其他就诊亦为梁某掌掴造成的损害结果,故对于倪某的其他医疗费用,难以支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无故”踹人引来他人“掌掴” 2019-07-26 2 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