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方对于结婚时“彩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旦未能结婚或者短时间内离婚,往往会为了这笔彩礼的归属产生矛盾纠纷。
近年来,因为彩礼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所闻。
那么,相关法律对“彩礼”的性质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哪些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呢?
彩礼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婚嫁之中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的习俗依然盛行于我国多个省份,其中也不乏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
给了彩礼、陪了嫁妆,新婚夫妻能结琴瑟之好,自然是美事一桩。
但由订婚走向结婚往往并不是那么顺利,一旦发生纠纷,彩礼就是最主要的矛盾点,双方可能会因为彩礼是否退还的问题而撕破脸面,严重的甚至还会引发刑事案件。
不仅是在结婚之前,结婚之后,关于彩礼的矛盾也仍然存在,夫妻双方结婚后不久离婚,大额彩礼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一般的赠与不同,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
在给付彩礼过程中,给付的目的和条件一般都非常明确,即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有些地方法院对于彩礼给付返还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就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法院对于返还彩礼的案件,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个案情况酌情分析,若不存在此类风俗习惯则一般会认定为赠与。
可见在上海地区,婚前给予的钱款是否构成彩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是否具有这样的风俗习惯,以及是否以缔结婚姻为前提。
法律的规定
而关于彩礼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9条,该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是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0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实的情况
相较于对彩礼的法律定性和规定,生活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和多样。
如男女双方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或举办了婚礼,此时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简单判决返还彩礼,则可能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
再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符合的条件成就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往往可能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必要的生活用品等,这在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简单判决返还也会显得有些草率。
综合上述有关彩礼的定性、法律规定、不同现实情况的介绍,对于彩礼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婚前给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但恋爱期间,基于恋爱关系给付对方的礼品和消耗的财产则不易作为彩礼要求女方全部返还。
第二,对于离婚引发的彩礼返还,则需要证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比如男方给付彩礼的资金是借来的,若不返还会对男方家庭造成非常大的经济压力与经济损失。此种情况之下,返还彩礼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三,彩礼在夫妻生活中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则对返还的范围,应当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以及感情破裂原因等多个因素具体考虑,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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