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明星未出席活动 公司反被判赔近73万元

法院:付款期限不守时 应担违约责任

本文字数:995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胡明冬

原定的明星没有出席公司举办的活动,公司诉至法院告对方违约赔偿,没想到最终却被判赔偿违约金。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该公司就因付款期限不守时,承担了72.9万元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请艺人撑场却迟迟不付酬金

2018年10月,上海某企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企管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签署了一份《活动合同》,合同约定企管公司委托文化公司邀请某知名艺人出席某音乐盛典活动。企管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文化公司支付艺人演出该活动的(税后)酬金120万元。合同还约定,如因企管公司原因取消该活动或因企管公司违约导致该活动不能如期进行,文化公司可没收企管公司已付款项,并有权追讨剩余款项同时要求企管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但企管公司却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酬金。自10月31日起,文化公司多次向企管公司催讨酬金,除了在11月9日付款60万元之外,其余款项企管公司均拖延不付。直至11月29日活动举办当日上午,文化公司仍然在通知企管公司,如当日中午11点之前不付清余款,艺人将不会出席当晚的活动。但直到下午1点,企管公司仍未付清余款。

当天下午4点,企管公司告知文化公司已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文化公司表示,由于艺人的出行和表演都需要充足时间准备,无法出席当晚的活动。同时文化公司还表示自己已经帮忙协调,现在只能只能依约办事。于是,艺人当天晚上并未参加活动,文化公司没收已付的全部款项。

企管公司需承担违约金72.9万元

事发后,企管公司将文化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诉请文化公司退还合同款120万元并赔偿企管公司损失3万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企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且在被告多次催讨并给予宽限期之后,仍未按期支付,因此,被告辩称企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合法有据,予以认定。企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文化公司拒绝履行此后的合同义务,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主张没收企管公司全部已付款项,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企管公司已付款中的72.9万元作为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文化公司可不予返还,剩余的款项应返还原告企管公司。企管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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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明星未出席活动 公司反被判赔近73万元 2019-08-05 2 2019年08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