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开了一家“明天更有钱”公司。两年内,小明用公司名义以20%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不久,小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经司法审计认定,公司累计吸收金额人民币2000多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1000多万元。庭审中,小明称本案不是自然人犯罪,应构成单位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天更有钱”公司自成立后的主要活动即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本案应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疑问
本案为什么构成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本意
为规制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单位犯罪作了相应规定。同时,为了避免个人披着“单位”的外衣实施个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情形。
非法集资犯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小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明天更有钱”公司自成立后并无其他业务,公司的主要活动即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风险提示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被告人的“护身符”。无论犯罪的个人,还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判处刑罚。广大投资人也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识别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主讲人介绍:
侯文静,上海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爱好空手道、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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