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哇”一声 惊掉两颗牙

两少年在暑期班酿惨祸

本文字数:795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在机构暑期班培训的昊昊和小桐因为相互受到惊吓后,小桐踢倒椅子,撞落了昊昊的两颗牙齿。这究竟是孩子们的打闹还是意外?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昊昊和小桐都参加了一个教育机构的暑期补习班。2018年7月24日,课间休息时,昊昊留在教室中做作业。中途他的橡皮掉了,他便钻到桌子下面捡橡皮。就在此时,小桐走进了教室,看到桌下有个人,听到桌下人发出了“哇”一声,小桐被吓到了,踢倒一个凳子,而这个凳子刚好砸到昊昊牙齿上。于是,昊昊的左门牙及左边另一颗牙各掉落半颗。昊昊一方认为小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桐父母是其监护人,理应对他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责任,为此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

根据昊昊提供的证据显示,昊昊受伤是由于小桐脚踢凳子,凳子砸到昊昊牙齿所致。但根据昊昊家人与小桐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桐脚踢凳子是由于昊昊在桌子底下“哇”一声吓到了小桐。不论是昊昊描述的事发经过,还是小桐陈述的事发经过,均是出自昊昊与小桐对事发经过的口述。

事发时昊昊与小桐均已年满10周岁,有一定的表达和认知能力,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可信度较高。综合两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法院认定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均有过错,小桐负有主要责任,昊昊负有次要责任。因小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其有财产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法院确定小桐一家对昊昊的损伤承担40%赔偿责任。

关于培训机构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培训机构自愿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确定培训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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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哇”一声 惊掉两颗牙 2019-08-09 2 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