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身为采供部副部长,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货物。而后该事东窗事发,已从该公司离职的徐某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某与老东家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南峰公司(化名)在从法国进口洋酒的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该公司采供部副部长被告人徐某某与外商代理人合谋,共同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货物。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从南峰公司离职。
2017年3月,南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王某某安排他人继续采用上述方法进口涉案货物1票。经松江海关核定,南峰公司采用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6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万余元,其中徐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南峰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万余元;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万余元,南峰公司、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据此,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南峰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徐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