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道路改建,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措施,崔女士骑车路过时一不留神就因路面坑洼被甩了出去,膝盖、手心、手臂都受了伤。崔女士找到施工单位索赔,双方却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最终由闵行区新虹街道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介入后,多次约谈施工方和崔女士,通过耐心的疏导和劝慰,双方终于冷静下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一场道路施工不当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终于得到化解。
【案情】
去年夏天的一个夜晚,崔女士骑着共享单车在回家途中,路经一地下通道口下坡路段时。由于道路改建,地面凹凸不平,建筑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崔女士反应不及,从车上被甩飞出去。过路人拨打“110”和“120”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检查,崔女士左膝盖挫伤,左手掌心严重破裂,右手臂扭伤,所幸没有造成骨折。由于事发路段属于新虹街道辖区,在经过8天的休养后,崔女士通过街道信访办找到施工单位要求索赔,但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很大,随后,信访办依照“访调对接”程序委托闵行区新虹街道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
初次调解中,崔女士情绪异常激动,她说由于双手受伤,影响了日常行动和自理能力。不能碰水不能洗澡,吃饭,洗脸、穿衣都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还无法正常上班。更让她不能忍受的是,晚上睡觉时,伤患处的刺痛经常把她痛醒。崔女士认为自己遭受到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伤害,因此提出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000元。调解员详细听取了崔女士的诉求后,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对她的诉求进行了理性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可以主张的诉求包括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而在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等级的情况下,精神损失费是不予支持的。崔女士提供的医疗记录、收入证明和医疗费单据等都可以作为依据进行计算,但是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要求则明显偏高。一般护理费规定最高为40元/天,崔女士提出以其男友的月工资折算,200元/天标准的护理费明显缺乏依据;此外,崔女士提出营养费600元/天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调解员劝导崔女士要合理提出诉求。
这时,施工方的负责人也借机提出异议,认为伤者就是在狮子大开口、乘机敲诈,并且表示该施工路段每天有那么多人经过,都没有发生事故,因此崔女士也应为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这一句话激怒了崔女士,眼看双方矛盾要激化,调解员立即制止了施工负责人的言论,并郑重表示在本次事故中,施工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路段的两侧非机动车道路,按照正常情况,应该分开施工,留给行人通行便利的。但施工方为了赶工期无视安全隐患,双侧同时开工,整段凿开路面野蛮作业。而且在通道出口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看守。因此,在施工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苛求行人自行规避风险是没有道理的。当天由于双方情绪较为激烈,调解员建议暂时中止调解。
几天后,调解员又分别多次约谈了施工方和崔女士,进行背对背沟通。在与施工方的沟通中,调解员强调,施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施工安全方面引以为戒,在赔偿问题中也应勇于承担责任。这也是维护企业形象的一种积极的做法。
而在与崔女士的沟通中,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要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处理赔偿问题,提出诉求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法律标准的框架内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对调解双方的疏导和劝慰,双方都逐渐冷静下来,表示愿意重新接受调解,妥善地处理这次事件。双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达成
和解。一场道路施工不当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终于在双方理性协商,互相谅解的氛围中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纠纷虽是一起个案,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赶工期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忽视了安全问题。由此造成的投诉不在少数。对于这类市政工程施工隐患,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既要快速处置,又要依法依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起纠纷能得到最后的妥善处置,与调解员对调解的方法的恰当选择和专业态度密切相关。
调解员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理性地分析了其中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再反复与调解双方深入沟通,是本次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耐心释法引导,使受害人放弃没有依据的过分诉求,并适度调解自己的心理预期。同时也以客观事实的分析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充分理解为出发点,感化施工负责人冷静思考己方的责任。以情感消除了双方之间的情绪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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