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名家茶座

“全网民愤”与“个案正义”

本文字数:1622

  陈庆贵

近年来,国内多起侵害犯罪案件缘于引发全网民愤,促进了个案快速侦破,进而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最典型者为,稍先一段从微信群聊中流出的监控视频,其中一名男子对一名正常行路女子凶残施暴。在一分钟左右时间里,男子先是连续踢打受害女子,继又拽着对方头发将其拖出监控范围外。视频甫一曝光,立马引发网民空前围观和群情激愤。在近乎“全网搜索”“全民追凶”“全国声讨”的全网民愤助推下,这起“深夜施暴”个案得以快速告破。

在司法实践中,民愤影响刑事个案司法正义实例并不鲜见,对于实现司法正义可谓功不可没。值得一提堪称经典者,一例是孙志刚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大哗,在民愤推动和舆论外力双重推动下,3个月内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代。再一例是“黑老大”刘涌案,设若不是舆论哗然激起公愤,就不会有刘案“死刑——死缓——死刑”的戏剧性改判。可以说,近年媒体公开曝光的错判杀人案终局得已平反昭雪,庶几无不归益于全网民愤的“路见不平,发声相助”。

何为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如是定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乃正义化身,抑或法律即正义代名语,所谓司法正义,就是指法律执行抑或适用之正义。换言之,法律藉以实现达到惩恶扬善结果,有利于抵达和实现正义。刑事司法合理性尺度在其价值,此一价值核心和灵魂便是正义。诚如亚里士多德开悟,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法律,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古人云:“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大意是说,如果国人认为被告人确实可杀,就应杀了他。溯及祖宗遗传基因,兴许这正是吾国民愤影响司法正义的文化渊源吧。

全网民愤可助推个案加速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却不见得必定能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在国人记忆中,曾几何时,罪犯判决文书或媒体司法案例报道中,常闻“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耳熟能详热词。在我眼中,“全网搜索”“全民追凶”“全国声讨”全网民愤之类“劳什子”,无非是互联网时代“民愤极大”热词的升级版罢了。问题是,“民愤极大”到底可不可以作为判刑理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法律从未将“民愤极大”作为判决死刑的法定理由;更何况,“民愤极大”这东东,天生附着个体感情色彩和主观非理性,自始既难以把握又无可操作性。

如同民愤对实现个案正义的积极价值毋庸置疑一样,民愤对实现个案正义的负面影响亦不容漠视。本质上,民愤是人们内心报应及复仇观念之折谢。民愤基于天然非理性情绪化冲动力,注定其负面作用不可避免。由是,刑事司法绝不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甚或一味追随民愤而丧失裁判之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而离司法正义渐行渐远。事实上,理性拒绝隔离某些不恰当民愤影响,使刑事司法免遭人为干扰,原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和职业素养。美国纽约三警察射杀肖恩·贝尔案审判弥值回味,纽约皇后区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指控三名纽约警察无罪,因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尽管纽约法院受到来自于民众(特别是黑人群体)巨大民愤压力,但还是坚持了该州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标准。如是坚守法律原则之刑事司法立场,与其说是贯彻司法正义要求,毋宁谓之捍卫和实现个案正义。

“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乃刑法基本原则,恶人如何罪有应得恶有恶报,用不着旁人情绪化非理性越俎代庖“舆论审判”。回到文首提及“深夜施暴”个案说事,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证据,认为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办,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受害人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面对全网汹涌民愤,我善意提醒司法部门勿为“鸡蛋里头挑骨头”的乱声走神;面对司法独立办案,我友情奉劝围观网友理性发声勿帮倒忙,谨访将“舆论监督”僭越为“舆论审判”。因为唯如是,方可期抵近和实现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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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A06 “全网民愤”与“个案正义” 2019-08-26 2 2019年08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