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北京公交车与宝马车斗气飙车”事件进一步发酵,两车斗气、互相别停对方的路段发生地点为天桥南大街。共发生了三四次别车的危险操作。第一次别车行为发生在自然博物馆门前的一个路口。被公交别停后,宝马车驾驶员急加速向前追赶,超越到公交车前方后反“别”了公交车一次。随后,公交车连续两次变道,别停宝马越野车。北京公交回应称,公交驾驶员存在行车斗气行为,已暂停工作。交警部门回应称,对两名司机予以刑事拘留。(8月20日《新京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这无疑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但随之而来的是,在车辆过多,道路拥堵之时,加之一些驾驶员规则意识模糊,争强好胜,极易发生破坏交通规则乃至别车现象。对此,任何社会活动参与者,尤其是有车一族均应认识到,无视规则的开“斗气车”行为损人不利己,理当加以摒弃。
现实中,两车或多车驾驶员因琐事开“斗气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说,这种开“斗气车”的现场异常惊险,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要知道,追逐竞驶、互相“别车”的斗气车行为,不仅仅是违反交通规则那么简单,更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的,面临着计分和罚款的处罚。同时,根据刑法,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斗气别车”的行为显然属于追逐竞驶,严重威胁着交通秩序以及行人安全,应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作为驾驶供不特定乘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司机和对方车辆漠视乘客的安危而“斗气别车”,已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更大。
进一步而言,“斗气别车”行为与单纯的违反交通规则不同。单纯的违反交通规则中,行为人可能是明知交通规则而故犯,但对危害结果却是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而“斗气别车”现象中,行为人明知交通规则而违反,又对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甚至是故意追求一定的危害结果以给对方制造麻烦。因而,一旦带来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件,“斗气别车”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交通秩序愈发重要。文明出行、互相礼让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任何交通出行参与者都应尊重规则,文明礼让,自觉拒绝损人不利己的“斗气别车”行为。执法机关也应强化力度,严肃追责此类高度危险行为,维护有序的出行环境,减少公众因不确定危险带来的不安全感乃至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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