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那么,古代发生“死不见尸”案时,衙门如何裁断呢?
古代断案讲究“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这是古代的“法官”处理人命案件,必须要具备的五大要见: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验尸后发现的致命伤;病是指经过验尸后发现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
其中,尸体是首要条件,没有尸体,其他要件根本不成立,判案就无从谈起。
不过,古人自有古人的智慧。虽然见不到尸体,但也并非束手无策。本期“中外案志”就举了宋明清三个朝代各一“死不见尸”案。三个故事分别收录于南宋郑克的法制著作《折狱龟鉴》,明代余象斗编辑的《皇明诸丝公案》和清代吴炽昌撰写的《客窗闲话》中。不难看出,在古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没有发现尸体,即使有其他的证据,仍然不能直接定罪。
最近几年,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强调在定罪量刑上要“慎用死刑”的原则。可见,无论在哪个朝代,尊重每个人生命权的思想都是相通的。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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