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格式条款

本文字数:926

  ●事件回顾

小莉与小明开办的美容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小明公司提供的纤体服务合同,约定公司为小莉提供为期6个月的服务,小莉支付了10万元作为服务费用,合同规定了众多“余款不退”的条款。小莉接受了几次服务后,感觉未达效果且身体不适,经多次交涉未果,此后再没有进行消费。在服务期结束后,小莉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明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小明公司认为小莉已签署相关合同,因小莉个人原因不配合纤体疗程,不应退款。最终,法院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小明公司应当扣除小莉享受的服务费用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退还余款。

●疑问

本案法院为何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除此之外,经营者提供的通知、声明、店堂告式一般也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立法本意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格式条款是一种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几乎完全剥夺了一方的缔约自由。因此,立法者为保障实质公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直接干预。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点内容是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构成条件,但并非所有情况下该类条款都为无效,必须是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小莉虽然与小明公司签署了合同,但合同是由小明公司单方制定的,是为求便利,适用于不特定对象且不可协商的合同,其中相当部分条款规定了各种形式下“余款不退”的情形,但未对自身无法达到服务时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约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条款。而且,小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就上述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余款不退”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4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9、1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风险提示

商家制订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文本时,要重点注意加重对方义务、免除己方责任的相关内容,要尽到对相对方的提示义务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主讲人介绍:

陆俊伟,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爱好足球、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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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格式条款 2019-09-02 2 2019年09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