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酒后夜宿宾馆离奇坠楼

法院判决这“锅”宾馆得背 担责三成,赔偿5万余元

本文字数:1082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王艳萍

酒后入住宾馆,却在2小时后坠落在宾馆门前的空地上。对于坠楼原因,顾客与宾馆都莫衷一是,那么谁该为这起离奇的坠楼案买单?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宾馆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酒后住宾馆竟跌出窗户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在九亭一家KTV内饮酒娱乐。凌晨,KTV经理帮徐某在隔壁宾馆开了房间,徐某独自上楼休息。2小时后徐某被宾馆工作人员叫醒,发现自己竟躺在宾馆门前地面上,且无法动弹。宾馆经理见状赶紧将徐某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徐某坠落伤,多处骨折并伴肝脾挫伤、腹部闭合伤等,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徐某认为因宾馆未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导致其跌出窗户,应当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便将宾馆起诉至法院。

宾馆一方辩称,虽然徐某确实入住宾馆,但徐某是饮酒后入住,摔伤原因不明确,此事和宾馆毫无关联,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原告于被告308号房间入住。原告入住的房间窗台高约56厘米,上有全封闭小窗高约28厘米,再往上为可左右横移的两扇窗户,且有限位器和铁栏杆。但徐某表示其入住当日该窗户并没有限位器或限位器已经损坏,也没有铁栏杆。宾馆经理表示没看到事发经过,且宾馆的监控已被覆盖,而路面没有监控,因此无法推断徐某摔伤原因。

法院判定宾馆担三成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从本案当事人陈述和现场勘查情况看,被告未能根据入住宾客可能醉酒的实际情况提高注意义务,而且被告的客房窗户的设计和设置不能很好地避免宾客故意或者不慎从窗户坠楼的意外,其服务在管理和硬件设施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其次,原告坠伤的诊断结果,对原告是从高处坠落受伤的证明是高度盖然性的,所以法院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第三,原告饮酒至凌晨,由他人代为办理入住手续(虽原告称是因为未带身份证),事发后对坠楼原因语焉不详,均可令人高度怀疑其事发前已经醉酒,使其对环境的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以及入住宾馆宜紧闭窗户等意识均明显低于常人,所以其高坠受伤也不能过于苛责于被告。考虑被告违反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在提示、警示和预防方面的不足,故法院酌定被告旅馆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被告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酒后夜宿宾馆离奇坠楼 2019-09-02 2 2019年09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