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教练助“文盲”学员过科目一

还没进考场警报声大作 青浦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本文字数:1482

  □见习记者  张叶荷通讯员  俞如宇

“文盲”学员该如何通过驾校理论考试?靠死记硬背?青浦某驾校教练另辟蹊径,聘请“高手”利用作弊工具——“黑色毛衣”为学员扫清考试障碍。孰料,考试当日,两名考生刚进安检,警报器就哔哔作响,民警当场将二人查获,并依法扣押作弊工具。今年8月15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驾校教练王某、杨某、曹某、林某提起公诉。8月29日,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曹某和林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中,林某因犯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1万元。

层层介绍 层层加码

“老曹,我这里有个学员不识字啊,他想花钱‘买出来’,你有办法吗?”“没问题,包在我身上。”今年1月,驾校教练曹某接到同事林某打来的电话。

曹某的自信源于他前几天在驾校附近看到的一张小广告,上面写着“理论考包过,通过再给钱。”于是,他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电话那头的男子自称姓王,开价3500元一人,曹某便给自己加码了1000元的好处费,以4500元的价格报给了林某。林某遂向自己的“文盲”学员岳某收取了4800元的“科目四包过费”。同为驾校教练的杨某也带着自己的一个“文盲”学员搭上了这辆“顺风车”。

提供作弊工具的王某提出,进入考场前要对先两名学员进行“培训”。于是,曹某与王某约定于考试当天早上7点,带两名学员在驾校的停车场碰头。

黑色毛衣 暗藏玄机

到了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王某从车上拿出了作弊工具——两件藏有针孔摄像头的黑色毛衣。这件毛衣看起来普普通通,里面却大有乾坤:通过几根电线将摄像头、耳机和一个信号装置连接起来固定在毛衣内部。

介绍完作弊工具,王某对学员开始“培训”。他告诉学员,开始考试后,学员需要将先耳机带上,自己通过固定在学员胸前的针孔摄像头看到考题,随后把正确答案通过耳机告诉学员。如此一来,即使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也能顺利通过考试。

谁知,王某的作弊装置竟连考场入口的安检装置都无法“骗过”。考试当天9点,两名学员通过考场入口的安检仪器时,突然警报声响起,慌乱的两名学员立刻供出了等候在考场外的王某。案发后,驾校教练曹某、林某和杨某也相继到案。

杨某还供述,科目一考试时,他也花1500元找了黄牛。而林某则表示,在驾校边上一家名为“驾考理论考试培训”的小店交了1800元的“学费”,过了理论考。后因驾校基地拆迁,林某和店主失去了联系,这才找到了曹某。

虽然此节与科目一考试相关的犯罪事实由被告人的亲口供述,但因时间久远,证据不可查证,秉持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作不认定处理。

国家考试 作弊入刑

承办检察官认定,王某等4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杨某、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国家考试”一般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驾驶员考试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属于“国家考试”的范围。

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要存在组织考试作弊的客观行为,无论是否在组织作弊的过程中获利,都将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中,虽是学员主动提出要在考试中作弊,但教练只要参与了作弊过程,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两名作弊学生,虽然构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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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教练助“文盲”学员过科目一 2019-09-04 2 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