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涉嫌乱收费学生该如何正当维权
我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计算机,该机构有个综合积分制度,各种违规扣分项,加分项寥寥无几。我培训16个月交了6万多元,还有住宿费,学杂费,强制办理大专学历等等,以各种名义收钱。宿舍还经常停水断电。最近九月份天热,我穿短裤被扣综合积分,每个人有初始100分的综合积分,我现在只剩59分。机构规定低于30分要交3000元保证金。培训机构这样的行为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先生
【解答】
黄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规定,您参加的教育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相关办学资质,属违法,您有权要求其退还所有学费,亦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倘若该教育机构具有合法资质,对该机构收费的问题应予区分。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如果您所在培训机构系非营利性,则应当根据政府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目前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规定,系乱收费。但如果该机构属于营利性学校,则建议您查询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尤其是对于如何收费或退费条款的约定,若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于学费问题没有书面约定,您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以外费用,并有权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不符合约定的费用。
爷爷奶奶先后过世抱养孙子继承房产
我是很小就被抱养到家里的,关系是养孙子。爷爷家里还有3个女儿,也就是我的姑姑们。爷爷1993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奶奶2015年去世并在2013年6月留有遗嘱,但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并没有告知3个姑姑,让我找了两个律师做了一个见证书和遗嘱。内容写的是去世后我有房屋继承权,3个姑姑们分一些奶奶留下来的积蓄。这套房子是房改房,房本下来后写的是我奶奶一个人名字,但我知道奶奶也没有100%处置这套房子的权利。写遗嘱也只是把她那一部分给我。前段时间,3个姑姑同意把这套房子给我了,我应该如何过户这套房子?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您与爷爷奶奶的关系并非是影响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最重要因素,因为在您的描述中,爷爷奶奶家仅有3个女儿,即您的姑姑,按理她们是法定继承人,而您不是法定继承人。奶奶是通过遗赠的方式,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奶奶的份额赠与您,而对于不属于奶奶的房屋份额部分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鉴于目前,无论对于奶奶立遗嘱的部分还是不属于奶奶的遗产份额部分,3个姑姑均同意将房屋给您,也就是你们之间对遗产的处理能达成一致。故您可尝试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奶奶的遗嘱原件、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邀请您的3位姑姑共同至公证处办理公证,确认3位姑姑申明放弃房屋权属并同意房屋权属归您一人所有,在取得公证书后,您可持公证书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
父亲去世留有遗产继母不愿支付学费
父亲去世后财产一直由继母保管,具体多少钱我不确定,此外还有一套房子。父亲去世前说房子留给弟弟,但那是口头遗嘱,没有录音。现在我中学毕业后在职业学校读书,继母有钱却不肯给我交学费和生活费。请问继母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父亲遗留下来的财产我能争取到一部分吗? 马女士
【解答】
马女士,您好!首先根据您的叙述,我们可以判定在您父亲与继母建立婚姻关系之时,您与弟弟均未成年,您与弟弟随父亲与继母共同生活,父亲与继母对你们兄弟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您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上述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故您中学毕业,在职业学校就读的情况下,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要求继母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
对于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父亲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且口头遗嘱的内容与法不悖,则可认为父亲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您弟弟有权继承房屋,但房屋以外的其他遗产,没有遗嘱,应由您、弟弟与继母共同继承。若您父亲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视为没有遗嘱,父亲的遗产包括房屋,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继母、你们姐弟俩共同继承。
4年前公司搬迁到异地如今想离职是否有补偿
4年前公司生产地从上海搬迁到江苏,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还是在上海,我在江苏已工作4年,现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公司说自己离职没有补偿。搬迁时上到公司高管,下到一线员工都有离职补偿,补偿标准为n+1。请问我这样离职,公司不给补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段先生
【解答】
段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情况,在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公司从上海搬迁至江苏,符合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在搬迁时,公司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您和当时离职的员工不一样,因为您在公司搬迁后继续履职了4年,在这4年中,虽然您与公司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可以确认你们双方已就变更劳动合同地点达成了一致,故如无其他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初步判断,您主动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主张或不能得到支持。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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