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网络主播不得擅用他人音乐作品

法官以案释法诠释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本文字数:4140

资料图片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期“专家坐堂”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互联网新型违法行为的审判进行剖析解读。

案例1  短视频独创性与长短无关

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进行了“通知”,但无法证明上述邮件发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复,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视频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创作难度较高。虽然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创作,仅有13秒,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存在区别,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涉案短视频为观众带来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体现。因此,涉案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用户ID水印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被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这已成为短视频行业的行业惯例。因此,短视频浮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但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

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联系方式发送维权通知,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在收到原告后续发送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是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创作模式、创作行为的大胆肯定,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文化需求,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商业模式变迁的快速回应与开放态度。

案例2  恶意用他人视频资源

原告是优酷网站的经营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的方式,观看热映及独家特供的影视节目,其中包含原告独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其购买了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通过登录会员账号获取优酷网站上的正版影片资源,向其APP用户提供有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影响原告平台的收入和商业价值,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服务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通过其购买的原告网站VIP会员方式获取正版影片资源,向其经营的APP会员用户有偿提供,超出了VIP会员使用权限,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法官说法】

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

案例3  主播擅播他人音乐作品

网络主播在被告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播放时长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和分享。网络主播与被告签订的《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被告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原告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

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根据《直播协议》约定:主播不享有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由平台享有;被告与主播对直播期间的观众打赏收入按比例分成。被告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权利人,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不能就此免责。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常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平台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需履行“通知一删除”义务。但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则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需要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直播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

案例4

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原、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流量”交易达成一致。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统计数据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过三次,并支付服务费共计16130元。最后一次流量投放按约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认为流量存在虚假,仅同意付款16293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服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暗刷流量”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行为。该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触碰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该行为使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行为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因此,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同时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法院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收缴原、被告非法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5  网拍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

原告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月,原告发现古城堡公司经营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原告认为赵某某未经授权公开丁聪书信和手稿,古城堡公司未对赵某某的出售行为进行审核,构成对丁聪、沈峻的隐私及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拍卖的书信和手稿、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9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返还涉案书信和手稿。赵某某辩称,涉案书信和手稿系以合理对价购买,本人无侵权故意,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侵权。古城堡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履行“通知一删除”义务,并无主动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书信和手稿可能同时承载物权、隐私权、著作权,家信往往涉及家庭生活和个人感情,具有明显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的认定还应当适当考虑当事人合理的主观因素,在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同时,尊重当事人对于私人空间范围的划定。名人的公众属性,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涉案书信中有一部分涉及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内容属于公开事务,未涉及丁聪、沈峻、原告的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和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由于涉案书信和手稿已交付买家,且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隐私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书信的请求不予支持。古城堡公司对在其平台出售的书信和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对交易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涉案书信和手稿涉及隐私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古城堡公司应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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