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控制公司信息披露 交易2500万股

公司老板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市场罪,两罪并罚获刑5年

本文字数:861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身为上市公司老总,鲜某却通过控制公司信息,误导投资者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达2500余万股。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及其子公司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乙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乙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某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1.2亿余元。其中,2360万元被鲜某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

甲公司更名为丙公司过程中,鲜某控制了甲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甲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甲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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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控制公司信息披露 交易2500万股 2019-09-18 2 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