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艾草制茶对外售卖 引来10倍索赔

法院:不存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况,索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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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艾草到底是食材还是药品?售卖艾草茶是否属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认为艾叶堂公司(化名)售卖的艾草茶不存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况,艾叶虽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在部分地方标准中,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及无公害食品食用,如青团、艾糕、艾酒等,驳回了消费者赵某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30日,赵某在艾叶堂公司开设的网购店铺内购买了价值11400元的、单价760元的15盒艾草茶,分别为艾叶绿茶和艾叶红茶,商品所附的说明书中宣传艾叶茶具有驱寒祛湿、养阳补虚等功效。赵某认为,艾草属于药品,艾叶堂公司销售的艾草茶存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及预包装商品标签不完整等情况,将艾叶堂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艾叶堂公司退还赵某货款11400元并赔偿1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艾叶堂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存在“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况;涉案商品的外包装确实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赵某未能就涉案商品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或安全隐患的物质提供证据,故其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不予支持。

涉案商品成分属中药材,但艾叶堂公司以食品的名义销售,本身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且从商品包装上未能显示艾叶堂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难以证明符合药典中对涉案中药材的使用说明,因此,对于赵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艾叶堂公司应退还赵某货款114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赵某认为,涉案产品用红茶、绿茶工艺加工制作完成,其外观特征也说明产品为艾叶茶制品,足以让消费者误解为茶制品进行购买。艾叶堂公司以中药材冒充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三中院认为,涉案产品仅有艾叶一种天然物质,属于中药材,并不属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艾叶的情况。艾叶作为大众所知悉的中药材原材料,赵某难以证明此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涉案商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相关规定。

艾叶虽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在部分地方标准中,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及无公害食品食用,可见对于艾叶的食品属性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赵某无证据证明涉案艾叶茶为有毒有害的不安全食品,其要求艾叶堂公司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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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艾草制茶对外售卖 引来10倍索赔 2019-09-18 2 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