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其目的是把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通过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据媒体报道,“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贵州茅台已放弃使用“国酒”。但仍“惦记”着“国字头”商标,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 (第3333017号)。
然而,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此后茅台集团并不甘心,开始了复审拉锯。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3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早在2012年7月,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曾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此后关于茅台是否应该获得“国酒茅台”商标的争议始终持续不断。
对此笔者一贯认为,贵州茅台不应该获得该商标。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其目的是把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通过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商标由文字、图画或者两者的结合构成,而这些文字或者图画本身是有固定含义的。在选择商标的时候,之所以选择特定文字或者图画,往往是因为看中了其本身的含义。
比如,快递业喜欢选择体现其作为一种快速通道的字词图画为自己的商标,饮食业喜欢选择体现美食美味的字词图画作为自己的商标……这都是因为看中了这些字词图画本身的含义。
同时,也有一些字词图画因为本身的含义并不适合作为商标。为此,商标法规定了若干种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注册的标志类型。这些字词图画的含义有的关系国家的尊严,有的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有的关系社会公德,如果被选择作为商标使用则可能引发一定的问题。
商标局作为政府审查、批准注册商标的机关,其审批的注册商标不能让消费者认为使用该商标的人与国家信用之间有什么关系,否则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这一点,在我国这样经历过长期计划经济的国家更为敏感和重要。
具体到 “国酒”的问题上,“国酒”这个词显然会让人感觉到由政府指定、国家认可,在国际同类产品对比中可以代表国家。
“国酒”一出世,是不是说明只有这个酒才是国酒,才能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国家,其他酒无论多好都不能代表国家的酿酒水平?
政府的职责本来应该是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平等的竞争。但是,“国酒茅台”这个商标可能成为茅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因为 “国酒茅台”这个商标让人感觉是有国家支持的,国家为其质量、口味进行保证。那么,其他酒厂怎么能跟茅台在一个水平线上竞争呢?
获得这个商标之后,茅台在市场中的地位可能因为“国酒”这个词而变得超然并且不可超越。这也是为什么茅台千方百计想得到这个商标,而其他酒厂又不想让它得到的主要原因。
无论历史上茅台曾经在我国酒业占据什么地位,今天它在市场上应该跟其他酒厂形成平等竞争的关系,不应该因为任何原因得到特殊的照顾。商标的授予不应该制造地位差异,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如果茅台可以申请注册“国酒”商标,那么更多的企业会纷纷以此为标杆,要求申请国盐、国鸭、国鸡、国车、国船、国茶、国笔等等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此前在不予注册的决定中指出: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 “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对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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