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民间借贷谨防踏入陷阱

本文字数:1016

  □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  顾成功

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角度,要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利率的规定,不要约定过高的利率。

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小企业、个体经济遍地开花,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活力。同时伴随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准入“门槛”的降低,大批小企业、个体经济像开了闸的水,一下子涌入市场,他们要么有项目,要么有技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其市场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宽广。

然而,困扰小企业、个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资金从哪里来?

由于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为了预防贷款风险,把准入“门槛”抬得较高,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

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人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以各种名义提供借贷。

为此笔者提示:民间借贷要谨防踏入陷阱。

根据规定,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着自由借贷的权利。

因此,不通过银行机构的民间借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仍然是合法的。一旦贷款违约,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包括:

1.高利贷;2.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如筹资用作犯法等活动的;3.非法获取,如勒索、敲诈、武力等获得的民间借贷;4.用于非法集资。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放贷方采取欺诈的方法,要求将房产纳入进行买卖或者抵押,名为买卖纠纷案,实为抵押借款纠纷案。由于房产已经过户,造成民行交叉,后续要追回房产往往面临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再审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

那么,借款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认为:

1.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角度,要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利率的规定,不要约定过高的利率。

2.从合同的真实目的角度。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借贷方违背合同的真实目的而做出意思表示,要求法院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按无效合同处理。

3.从合法性角度。有些“民间借贷”实质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主体往往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自由职业者,主观上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以先支付利息、有价证券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快速发放贷款。

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其中如涉及虚假诉讼,可依法要求驳回。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的,应当依法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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