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单位发放社保补贴 员工辞职讨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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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林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协议中除工资外,每月还有社保补贴350元,同时约定不能以没交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林先生这几年都是自己交的社保,由于收入低、工作又比较辛苦,决定辞职。林先生要求单位赔偿相关社保费用以及离职补偿金、实业补助赔偿金,公司认为林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予以拒绝。林先生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林先生与公司就放弃社保金缴纳的协议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

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定有权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向单位主张赔偿金。从相关判例来看,鉴于目前各地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林先生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才能进一步确认。

【事由】

2014年,林先生被保安公司派遣到一执法单位上班。每月上15天班,每次上班时间为24小时,没有社保、加班费、节假日、补休,除了每月工资外,另有社保补贴350元。公司与林先生等在岗员工还签了协议,要求员工不能以没交社保为理由辞职和要求补偿社保,否则法律后果由员工自己承担。协议上林先生虽然签了名,但手印却不是他本人按的。

这几年林先生都是自己交的社保,由于上班时间每次24小时,感觉身体有点吃不消,再加上收入也比较低,因此准备辞职。

林先生现在以单位不交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单位赔偿他自己交的社保费用,以及离职补偿金、失业补助赔偿金等。林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并认为林先生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对此,林先生感觉有点委屈,虽然自己当时签了协议,但单位没给他们交社保也是事实,自己的要求难道真的过分了吗?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现根据林先生所述,他与保安公司就放弃社保金缴纳的协议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但协议本身无效,是否意味着林先生作为劳动者就有权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向单位主张赔偿金?答案是不一定的。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例曾有截然不同的判决。有江苏地方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签署放弃社保金缴纳的情况下,无论出于自愿还是受到单位强势地位的影响,均是其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既然其已经选择放弃缴纳社保金,如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要求支付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相关情形的规定,且该协议书对劳动者本人是具有效力的,因此法院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但也有北京高院案例,称劳动者虽然在放弃缴纳社保金后,又以该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违反了之前的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内容因违法而自始无效,故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崔瑶律师提醒林先生,鉴于目前各地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故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才能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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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单位发放社保补贴 员工辞职讨要补偿 2019-10-08 2 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