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帮老同学炒股10年300万报酬竟成借款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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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张先生为老同学代炒股票,却想不到3年后,对方对于一笔300万元的转账,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这300万究竟是代为炒股的报酬还是借款,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袁先生与张先生是大学同学。由于张先生擅长炒股,袁先生便从2005年起,委托张先生帮着他与自己的老丈人炒股。就这样,张先生一直通过两人的股票账户代为炒股,这一炒就是10年。直到2015年,双方的炒股合作结束。据袁先生说,2015年6月,张先生向他发送一份传真件,表明张先生确认双方以往的经济往来,其尚欠袁先生32万元;张先生结算袁先生的股票盈利要求分得钱款。对此,袁先生对张先生所要求分得的钱款不予认可。

后因张先生需钱款要求,袁先生向其账户打款,3天后,袁先生的妻子向张先生的银行帐户转账303万元。在袁先生看来,该笔转账为暂借款性质,借期为6个月。袁先生表示到期后,他经催讨未果,诉讼至法院。

对于袁先生的说法,张先生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张先生说自2005年起其为袁先生一家的股票账户炒股,袁先生与他口头约定,对股票盈利部分双方各半分割。2015年4月左右,袁先生提出不再委托他为其炒股,因当时股票行情好,张先生未同意。然而袁先生一再要求终止委托,最终他还是予以同意。因此袁先生于2015年6月向袁先生发送一份传真件。传真件主要是向袁先生结算股票盈利及应给自己的利润。袁先生一家同意他的结算,因此于3天后,让袁先生的妻子转账了303万元。

张先生坚持袁先生一家的转账并非向自己借款,而是袁先生接受了他对股票盈利的结算,是给予自己的报酬,自己取得该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袁先生收到张先生传真件后,袁先生一家向张先生帐户转账303万元。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袁先生将该笔钱款转账给张先生是明知的。袁先生转账给张先生至今,已事隔多年。由此可见,袁先生对转账的钱款已进行了处分,袁先生转账目的明确,指向清晰,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张先生出具的传真件明确欠袁先生32万元,该笔钱款定性清楚,亦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法院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故袁先生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长宁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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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帮老同学炒股10年300万报酬竟成借款 2019-10-11 2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