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女子以无工作为由拖欠女儿抚养费

法院:找工作,然后履行义务

本文字数:1072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通讯员  王梦茜

“我今年10岁,爸妈在我1岁多的时候就离婚了,我一直跟着爸爸生活,但从来没有收到过妈妈给的抚养费。”近日,一个叫小丽(化名)的女孩,为了追要抚养费,把亲生母亲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让这位母亲9年多来对亲生女儿不闻不问?小丽的抚养费还能要回来吗?

未付抚养费,

竟是因为没有固定收入?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在女儿才1岁多时,两人就因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8年,女儿将妈妈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女士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抚养费。对于赵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看望女儿。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找工作,然后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由于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难以采信。随着女儿的年龄增长和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且其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提升自身经济实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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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女子以无工作为由拖欠女儿抚养费 2019-10-11 2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