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省市购买液化石油气后运输回沪非法销售,从中获利5万余元。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韩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5000元。
据嘉定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初,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至江苏省太仓市东方燃气有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并运输至上海市嘉定区、宝山区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5万余元。
今年3月4日,韩某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韩某有劣迹,在量刑中予以体现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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