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酒后在小区里挪车不算醉驾、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道路醉驾”、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 l放宽至170mg/100m l以下……由于明确了上述规定,《纪要》立即引发了法律界与老百姓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
尤其是“纪要”对道路的认定:道路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久前,笔者参加的一次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的法律沙龙上,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翔教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和江苏省吴江区检察院的法律专家也就醉驾的一些争议问题展开了一场学术交流。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道路”的认定。欲知详情,请看本期“前沿观察”。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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