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随笔

世象纵论

权的相对性

本文字数:1032

  杨光洲

最近热映的电影《中国机长》中有这样一个场景:飞机在高空出现故障,百余名乘客处于危险之中。一位乘客竟强调自己的知情权,试图冲进驾驶舱一探究竟。为使飞行不受更多干扰,他被制止了。现实中像这样不分时间、地点、条件把自己的权绝对化的人不在少数。这样做,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有害无益,也是行不通的。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国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权是具有相对性的,它总是与一定的条件相联系的。比如在办税服务大厅,纳税人要按顺序取号排队缴纳税费,他们接受税务部门服务时有平等权。如果工作人员按规定多次叫到某位纳税人,而这位纳税人自己疏忽或已离开时,工作人员当然要依规为下一位纳税人办理业务,而不可能一直等着前一位纳税人。若把前一位纳税人接受服务的平等权绝对化,一直等他,后面的纳税人的平等权就无法保障。再比如,平时军人和普通人一样享有生命权,但是,如果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在战场上,军人强调自己的生命权,贪生怕死,临阵脱逃,就是犯罪。

权的相对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表现。奴隶制下的国王和封建皇帝依据“君权神授”理论,不承认自己权的相对性,而是用自己绝对化的权去无限度地侵占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制度下社会成员的权的相对性不可能平等。资本主义国家用“天赋人权”代替“君权神授”,强调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上帝给予每个人的权利是一样的。乍看起来,这种法律制度下的社会成员的权利应是平等的。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同时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剥削。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相对于封建制度虽有进步,但也不过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出身的不平等”,其社会成员的权利相对性也不可能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人民的权利并不源于“天”或“上帝”,也不因出身贵贱与财产多少而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权的内容的一致上,还表现在行使权力或主张权利时所依的条件是一致的,即权的相对性也是一致的。任何人行使权力或主张权利,都必须依据法定条件,都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无绝对之权。

权的本义为秤锤。秤锤要达到称准的作用,其在秤杆上的位置要因所称物体的重量而做适当改变,这是权的相对性的一种生动体现。

您在行使权力或维权时,找准定位了吗?不要让秤锤砸了脚啊!

这正是:秤锤虽然小/定位须恰好/不偏又不倚/方可言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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