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协作研讨会

醉驾案件等多发性犯罪争议问题(下)

本文字数:4234

  主持人:徐庆天,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嘉宾: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房永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慎争,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秀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

□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青浦区、浙江省嘉善县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确定为生态绿色发展计划示范区。近期,三地发现一个共同重视的问题——醉驾。

9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起举办了一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协作研讨会——以醉驾案件等常见多发性犯罪为视角”。各位“专业人士”围绕醉驾案件的查处定罪展开一场头脑风暴。笔者将嘉宾发言整理成文,分上下两期刊登,今刊登下篇。

争议三:饮酒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被查到酒精含量仍超过80毫克/100毫升,这类案子怎么处理?

案例:

犯罪嫌疑人方某,男,26岁,苏州姑苏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1月16日晚上,方某开面包车到湖州朋友处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30度的杨梅酒。后由朋友开车至朋友住处附近吃宵夜,喝了半两左右劲酒。至凌晨结束后,方某在面包车上睡觉休息。朋友为防止其酒后驾车,将方某的车钥匙带走。至1月17日早上8点左右,朋友把车钥匙还给方某,方某开车回去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

经检验,方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 l。

本案最终对方某作不起诉处理。

点评:

李翔:我发表过一篇研究醉驾入刑后主观层面认定的文章,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认定为故意犯罪,因为法条设置的理论基础在于行为人要对自己醉酒状态有认知可能性,如果对自己的醉酒状态都无认知可能性,自然无法认识到驾驶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

朱秀玲:我看过一篇文章认为,行为人没办法确定酒精是否代谢完了,所以无法认定为故意,而应从过失的角度来看。但我认为醉驾入刑本来是有一定标准的,要达到80毫克/100毫升标准。在此标准下,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情况有所认知和了解。实践中,若需考虑个人的酒精代谢情况是非常难以操作的,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若宿醉可以免责,有些行为人是否会到医院开具肝脏缺乏代谢酒精的酶的证明,来逃避法律的规制?基于实务中没有操作的可能性,我倾向于应该认定为概括性的故意。

刘慎争:我同意李教授观点。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即要求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的状态仍要开车。一般来说,头一天晚上喝酒,第二天起来,酒精会消耗到正常值,除非有个例,即特殊体质导致酒精代谢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酒精含量超标。所以要结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若行为人未意识到处于宿醉状态,上述情况不能予以认定。当然,若行为人承认“第二天感觉还不行、头晕,但我有急事,必须要开车”。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当然可以认定为故意。

房永强:隔夜醉酒案难就难在举证上。在主观故意方面,司法实践当中基本采纳李教授的观点。但为何对隔夜醉酒案的处理非常慎重,就在于怎样证明明知自己隔夜后仍处于醉酒状态,并在此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对这个问题,我个人建议还需设置一个统一的标准。

争议四:非现场查获的醉驾嫌疑人发生事故后短暂离开现场,是否需要排除二次饮酒?

案例:

犯罪嫌疑人费某,女,苏州吴江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文体广场内停车后回到店里,到自己办公室,喝了一大半杯之前买的桑葚果酒。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犯罪嫌疑人费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 l。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评:

刘慎争:我先介绍一下,费某是一个饭店的老板,当晚她在一家KTV里喝酒。饭店的服务员给她打电话说她前男友到饭店里面捣乱,于是她就开车返回。到饭店后,通过饭店监控,看见她进了自己的办公室,时间为1分30秒。然后下楼跟她前男友理论,两人吵起来以后,她前男友就砸了她的车,女子见状就打电话报警。警察一来,她前男友便控告她酒后开车。警察一闻确实有酒味,然后测验结果确实超标。该案中,前段事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她喝了酒,在哪里跟谁喝了酒,也可以证明她驾车从KTV到了饭店,但关键的问题是她回办公室又喝了酒。

李翔: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合理的。公安部关于查处醉酒驾驶的规定强化了关于取证的要求,如果警察一抓到她,车里就有一瓶酒,就可以直接认定她喝酒了。至于她离开了现场之后,过了几个小时才找到,就面临证据上的问题,也涉及到刑事推定的程度。

房永强:嘉善办过两个案件,一个不诉,另一个诉的。不诉的案件是:当事人中午喝了酒以后开车到朋友那里去,他停车时把别人的车子擦了也不知道。我们认为他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个违法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但当时是否在醉酒状态下开车在技术上是无法区分的。鉴于证据不足,我们作了不起诉处理。另一个案件当事人辩解,初次饮酒后回去又饮酒了,并在此环节补充了证据,但何时与何人在何地饮酒始终无客观证据支持他的观点。最后我们推定他属于醉酒驾驶,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所以,对于二次饮酒危险驾驶的案件,在侦查的第一个环节就应该根据他可能辩解的理由,把证据固定、收集好,堵住可能脱罪的漏洞。

争议五:常见多发犯罪起诉裁量权的运用

案例:

犯罪嫌疑人徐某,男,安徽省阜南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6日21时13分许,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凤中路出北青公路约100米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毫克。

徐某到案后,曾辩解其在家中饮酒。

2019年8月15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点评:

刘慎争:我觉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或者法律政策需要来看,还是可以拥有自由裁量权的。现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尤其酒驾入刑后,醉驾案件量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若全部入刑,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减少犯罪只是刑罚目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在此基础上,如果行政处罚能够解决问题,就不一定要课以刑罚。

房永强:在江浙沪一带,酒驾案件数量庞大是很普遍的现象,这是客观存在的。酒驾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在2014年前后,为了减少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浙江省提高了入罪标准,放宽了处罚力度,案件数量确实下降了。但从去年开始又明显地上升了,这跟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存在一定关系,也跟我们的处理方式有关系。浙江省的做法是查处严格,但鉴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太大,因而在处罚标准上又放得较宽。我们做了一个调研,初犯偶犯占了90%多,危险驾驶再犯或者酒后驾驶被处理后再危险驾驶的比例相当低。这说明进入诉讼程序后,哪怕是作不诉决定对他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工作展望

青嘉吴刑事检察协作实践与展望

徐庆天:目前的大致情况:一是人员的往来非常密切,二是建立了很多机制,目前青嘉吴成立了十几项制度,案件协作化办理也在探索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也共同开展调查取证。为国家战略提供检察服务,我们在路上,且已取得部分阶段性成果。接下来我们青嘉吴还要继续深化,请各位专家谈谈检察协作的路径。

房永强:三地协议签得比较多了,各种形式和载体也都有了,但是协作的路要走得更深、更宽广的话,我认为一定要结合检察职能,结合具体的办案。上周我们会签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协议,这就是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在实践。我们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有载体、有实际内容,又符合我们职责。对此类工作进行相互的协作,我认为生命力会更强,我们的路才会走得更长、更远。

刘慎争:我们前面的合作的确非常全面有效,包括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还建了很多机制,如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党建等。从刑检部门来说,能做的也非常多。包括今天的研讨我觉得就非常有意义。还有可能涉及到跨地区但不限于我们三地,如重大案件的会商,我觉得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探讨。还有包括法律监督方面、队伍建设方面等,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研究探讨。

李翔: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基于区域优势,青浦区院做得比较好。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的检察协作还是要立足于检察职能,如公益诉讼联合调查取证等,需要找到协作具体的点。

现场互动

提问1:在办理醉驾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自首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自首?

房永强:这个问题很难,也困扰我们司法实务界很久了。我介绍一下嘉善的做法。之前,有观点认为尽管报警的时候不是出于正式地向警察坦白酒驾事实,而是为了避免被事故方敲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由报警的,但只要客观上向警察说明具体事实,可以成立自首。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的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控告对方,控告时本来就需要把事情经过说清楚,这是义务所在,所以不能成立自首。这两种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对于这种非典型的酒驾自主报警定性问题,嘉善是公检法达成一致意见,即统一不认定为自首,但在具体量刑时会有所考量,虽然简单粗暴但却有效。

朱秀玲:我们也向上级院请教过这个问题,给的回复是: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成立自首,一是主动投案,被告人自己报警时主动说明自己饮酒了;二是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听到别人报警时说到自己喝酒了,但没有离开现场并等待警察到来。

提问2:犯罪嫌疑人深度醉酒以后找了一个代驾司机,在半路当中发生纠纷,代驾司机跑了,嫌疑人自己在醉酒状态下把车往回开并被查获。网约车司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李翔:第一个问题,我个人倾向于不能认定代驾犯罪,他只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若以此苛责其作为醉酒的共同犯罪,于法有悖。要不要去开车,代驾人对醉酒人接着驾车并没有必然性的认知判断,醉酒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车回家。

总结发言

徐庆天:今天的沙龙是一个加油站,促使我们联合各方面来做好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为青嘉吴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战略提供更多的检察参数,因而三地的检察协作任重道远。今后青嘉吴三地的检察协作要更多地为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种安定有序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公正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乃至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国际惯例,为毗邻区生态环境发展做出我们不懈的努力,这就是我们今天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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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前沿观察 B05 醉驾案件等多发性犯罪争议问题(下) 2019-10-23 2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