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后被抓,男子谢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然而,谢某对此拒不承认,还声称“尿检的尿液不属于自己”。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谢某的上诉请求。
2018年3月13日,普陀公安分局下属甘泉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举报,在普陀区某路口抓获涉嫌吸毒的谢某。经询问,谢某承认自己2018年3月10日吸食毒品,2016年9月、11月曾两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同日,普陀区人民医院对谢某的尿液样本进行吸毒检测,结果为吗啡类检测呈阳性,谢某在检测报告单上签名。
普陀公安分局经询问街道禁毒社工,查明谢某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戒毒期限为3年,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普陀公安分局认定谢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遂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谢某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谢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普陀公安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单、社区戒毒协议书等能够证明,谢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普陀公安分局按规定对谢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谢某认为,尿检的尿液不属于自己,笔录和检测报告上的签字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
上海三中院认为,谢某在询问笔录中经告知尿样检测结果后确认“没有异议,我是吸毒的”。现谢某在诉讼过程中对检测报告单及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却以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检测结果及执法程序提出异议,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难以采信。据此,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