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闹受伤,单位是否担责
几个月前,我公司两名员工在工作时间打闹,其中一个失手将另一个员工推倒,造成对方骨折。当时同事们把受伤员工送到了医院,医疗费由公司垫付,接着肇事的员工就辞职了。
大概两个月后受伤那个员工向公司索要后续治疗费用,而推倒他的员工现在不知道在哪里,我想问一下公司还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吗?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徐先生所在的公司无须承担治疗费用,因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打闹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标准。
该受伤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不是因为工作或履行职务,而是因为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嬉戏打闹造成的。
因此,受伤员工的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实施伤害的另一员工承担。
受伤员工可到法院起诉,向实施伤害行为的离职员工追究民事责任。至于该离职员工不知去向,不影响受伤员工的起诉权利。
合同到期未续,咨询相关问题
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并没有表示是否续签合同,也没有让我办离职,我也就一直在继续工作,至今已经1个多月了。
请问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是否我的合同已经视为自动延续了?公司是否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
解雇我? ——宋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合同是否自动延续要看之前的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按照宋小姐的情况,应视为已延续劳动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公司如果以合同到期解雇宋小姐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公司位于一处工业区,一幢大楼里有多家公司,我们在三楼。前几天我早上去上班,在楼下被一处开裂的地面绊倒摔伤,导致尾椎骨裂。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秦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秦先生的这种情况恐怕难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秦先生不属于上述应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他只能向开裂地面的施工方、管理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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