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告住处,应该如何起诉
我两年前借钱给赵某,到期了他却拖着不还钱,此后干脆搬离了原来的住处,电话也停机了。
为了不错过诉讼的时效,我决定去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还款。
请问律师,如果我不知道赵某的实际住处,能否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被告地址?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因此,徐先生应当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务。
欠款多年不还,是否超过时效
我叔叔在外有一笔债务,借条上的还款时间应该是2014年,但是欠钱的张某一度外出打工,音讯皆无,因此一直没有还钱。
去年张某回到老家,我叔叔去要钱可他想赖账,叔叔无奈在别人的指点下去法院起诉了张某。可张某在法庭上说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我叔叔说,是因为张某到外地躲债,他才找不到张某要钱的。现在法院还没有判决。
请问律师,张某的说法成立么? ——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赵先生的叔叔既然已起诉至法院,而对方又提出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则赵先生的叔叔就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是否曾向债务人提出过要求其归还欠款的请求,若能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则赵先生叔叔的情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事由。
如经法院审查,无任何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事由的,法院将可能会驳回赵先生叔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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