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在某会所做SPA时,遭遇警方检查,并被传唤调查。尽管,王先生并没有受到治安处罚,但他对会所产生了不信任感,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支持了王先生的解约诉请。
王先生于2019年1月20日与本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订立服务合同,约定他在公司会所接受SPA服务。王先生预先一次性购买5万元的消费额度的VIP卡,健康管理公司另赠送2.5万元的消费额度,该卡总计额度为7.5万元。此后王先生持卡消费了几次,共计花费9480元。
1月29日,王先生在健康管理公司处消费时,公安接到举报健康管理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公安出警后将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及健康管理公司店员工一并带去调查。王先生认为,健康管理公司没有提供安全合法环境,导致其被公安传唤调查,由于健康管理公司受到公安的处罚,双方也由此丧失信任基础,因此,王先生要求和健康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并退款,退款金额为充值金额扣除消费金额的三分之一,但健康管理公司予以拒绝。于是王先生将健康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健康管理公司则表示,公司只是为配合公安例行检查,并没有受到过治安处罚,2019年3-5月份检查均未被发现问题且已恢复正常经营,因此健康管理公司具有继续履约的能力,王先生要求解约无依据;现健康管理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只同意部分退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契约书,王先生并不符合退卡条件,但王先生要求退款,故健康管理公司参照退卡原则计算,只同意退还39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健康管理公司签订《妙隐健康管理契约书》,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对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王先生未予消费的卡内余额作相应退还处理。
王先生认为合同解除是因健康管理公司店铺被查处导致健康管理公司丧失信任基础,故应按相应比例退还余额。
因服务合同的履行应建立在双方互相信赖的基础上,本案健康管理公司在履约期间店铺曾被查处,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确有对于安全隐患之顾虑等影响信赖的因素,故王先生该诉称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健康管理公司对赠送额度使用事先并无约定,故法院在退还王先生消费余额时对王先生实际消费金额中计入一定赠送额度予以考虑。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定原则,结合王先生实际消费情况、健康管理公司赠送额度等事实,酌情确定健康管理公司退还王先生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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