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刘颖
本报讯 在网上意外看到推销保健品的广告,页面中还详细刊登着购买人的信息,便由此开始“挖掘商机”,走上借机敲诈之路。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扣押在案的9000元。
2018年11月的一天,家住崇明的沈先生接到一通电话,声称只要支付99元邮费就可以获得免费保健品,沈先生便提供了自己的电话和地址。几个月后,沈先生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声称由于销售活动变化,其必须立即支付先前收到的免费保健品共计5000元的成本费用,并威胁称,如果不支付保健品费用,就要当心其与家人的安全。沈先生心生畏惧,将钱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内。沈先生的家人得知该事情后报警。无独有偶,家住四川的胡先生也被同样的方式骗取4000元。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
在审查过程中,吴某供述称,自己在网上看到有推销保健品的广告,并在网页中刊登了购买人的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便萌生了借机敲诈的想法。电话中,吴某在获悉对方购买保健品只支付了邮费后,便会要求对方支付“成本费”,如果对方称当时已经付费,则称当时是活动价,需要补足“差价”。如果对方拒绝吴某的无理要求,其便会谎称自己已掌握对方的手机号和家庭住址等,同时利用消费者羞于被他人知悉曾购买性保健品的心理,威胁他人将钱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崇明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后崇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扣押在案的9000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