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幼儿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文字数:1334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周蒋锋

受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和培训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主张。

如今,家长由于自身工作繁忙,而孩子的升学竞争等压力又很大,往往选择在寒暑假把子女送到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学科知识培训,同时接受托管服务的情况日益普遍。

这些子女中,不少是幼儿园学生、小学低年级学生。

一旦孩子在幼儿培训机构受到人身伤害,应该怎么处理呢?这是很多家长关心的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一旦遭受人身损害,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如果教育机构主张自己不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健康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但是,如果直接受害人是儿童,而不是儿童的父母,那么父母的“误工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虽然父母的确由于子女受到侵权会耽误工作,但是子女受到侵权和父母本人受到侵权还是存在本质差异。

如果受害人伤势较重,就有必要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认为构成伤残等级,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会相应提高,通常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教育机构主要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根据就医发票、交通费发票等据实结算和赔偿。

受害人可以与侵权人充分协商“赔偿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如果协商不成,由于受害人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一旦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长在给孩子报培训机构时,应注意培训机构的综合实力,包括师资力量、办学场地、培训设施、市场口碑等要素。

作为培训机构,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培训机构,其工作人员应该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面负有足够的责任心。

由于是合同关系,因此追究培训机构的违约责任也是一条途径,但有些《培训合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了“承担本协议中缴纳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这通常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同时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受害方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主张。

也就是说,受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和培训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主张。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官会要求原告方明确作出选择,以便后续依据不同的法律和举证规则来进行审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幼儿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 2019-11-18 2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