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痰”:
11月30日前,一直采取分区域逐步开放策略的携号转网业务将在全国铺开。从三家电信运营商携号转网业务的必要条件看,用户申请携号转网业务时,要由转出方确认该用户是否具备转网资格,欠费、在网约定期限协议未到期、入网不满120天的用户不能办理此项业务,卫星及物联网用户、虚拟运营商用户也不在可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范围内。
(11月10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百家讲:
运营商之所以给用户携号转网设置障碍,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驱动所致。然而,携号转网,是政府派送的民生大礼包,也是政府给运营商下达的硬任务。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这意味着实行自由携号转网不可阻挡,从这个角度来看,某些电信运营商设“套”挖“坑”是不明智的。
事实上,携号转网本质上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关乎每一个电信用户选择权利的体现。电信运营商要维持竞争力,不是靠建立壁垒与堵塞用户流失通道就可以实现的,未来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在服务、在理念。如果电信运营商真正对自己的服务有信心的话,非但不会担心客户流失,还会吸引更多的用户前来“投奔”。而寄希望通过设“套”挖“坑”对客户自由选择权设置重重障碍,是很难获得市场的认可和尊重,极易造成自身客户的流失。——吴学安
“痰”: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原来,2月20日,钟玲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
(11月16日的《工人日报》)
百家讲:
女职工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说明该公司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还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属于违法行为,理应查处。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应当查处。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可见,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否则,涉嫌违法,必须依法查处。 ——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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