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11月14日,陕西省高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从12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机动车事故上,“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11月15日《陕西日报》)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一种情形是车祸的伤亡者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使得大多数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在受害人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却按照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计算。这直接造成两者之间的伤残、死亡赔偿金标准相差甚远,“同命不同价”,令人心寒。
很显然,这种差异性赔偿有悖基本的生命价值观,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常识,是在受害人的伤口上撒盐。长期以来,“同命不同价”饱受社会诟病。
陕西省拟定发生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让赔偿标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充分维护作为受害人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人身安全。而且,这符合《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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