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慧
11月10日,上海财经大学首届法治与规制论坛暨中国经济法30人论坛(第18期)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全国50余位经济法、行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法治与规制:
我国改革实践的切实需要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主题“法治与规制”进行多重维度的剖析。而后站在研究者的角度,从营商环境建设、新时代、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等多重维度提出营商规治与营商法治的个人思考。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的多种角度对规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阐述,认为以规制为基本范畴,可以延伸出规制主体、规制行为、规制法律后果、规制责任等很多范畴,既可以从经济法特征原理的角度理解规制,也能够将其作为一种法律的调整方式来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的书面致辞,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代为宣读。马怀德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以法治与规制为主题,正是应中国改革实践的切实需要,对于深化法学理论,尤其是行政法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规制理论对于政府的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规制原理的经济法与行政法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指出经济法中的规制,立法是规制的源头,行政是规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司法也和规制有关,尤其在英美国家,规制又和司法权有相当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行政一种方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胡敏洁教授分析了行政法学界规制的三种适用情形,而后着重分析社会政策中规制理论适用的空间,并指出在社会政策领域规制理论适用空间有限,最后指出中国规制的特殊性,单纯依靠外国法或直接照搬外国法分析方式,不能直接解释中国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从四个方面对市场规制理论研究进行反思,认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是法律对市场的规制。
规制与政府职能转换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顾功耘教授首先举例指出,行政法和经济法还有民商法之间的实践问题有些分歧可能与规制有关。他认为可以从可操作、可理解的角度,将政府在政府管理或涉及市场经济方面的功能细分为五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放管服”改革作了解读。他认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大有可为,经济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要注重市场优先原则、动态监管、注重法律保留原则、注重公共服务、坚持法定原则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认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善政府的管理活动,具体表现在可替代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去中心化治理、规制影响分析评估等三个方面。
规制与竞争中立
四川大学法学院李平教授认为当前条件下政府和市场都是在经济体系当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竞争中立的实质应该是竞争公平,需要规制来保障;整体性的规制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其不仅规制政府,也规制市场主体。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指出竞争政策在市场条件下应该都是一种基础性乃至于优先性的政策,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竞争中立既要同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一致,也要与国家深化改革的目标一致,真正的竞争中立的实施是有条件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指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出现了扭曲,太过于重视目的与手段。基于我国行政法由形式向实质转化的过程,我国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评价应该走向合理化,即实质化层面。
数字经济的规制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针对数字经济的规制指出,目前数字经济方面的问题仍然较多,比如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性。因而,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可以从法律的视角及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前者可以基于合同或者协议的关系进行规制,而后者则要避免搭便车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指出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平台经济时代,而当前对于平台规制,传统政府规则存在一些困境,首先是信息困境,即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平台垄断信息的限制;其次是技术监管困境,即政府监管手段比较单一,而平台监管手段多样;最后是依据困境,即传统政府监管所依据的法律,相比于平台自身制定的各种规则而言相对较少,并且针对性不强。相比而言,平台自治更接近治理实践。为此,必须要划清政府与平台责任的界限,政府应该遵循包容审慎或者辅助性原则,不应当轻易干涉平台自治,平台也应该与政府展开治理合作,进而建立多中心、多主体的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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