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黄丹
上海吴淞口水域37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海洋量子号”和“赛琳娜”等大型邮轮被延误多时。保险公司赔付旅客近千万元损失后,向事故责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等提起代位求偿。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事海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37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
2017年5月10日约21时33分,“顺港19”轮完成装货作业后,行驶至A60灯浮附近水域发生集装箱落江事故,37只集装箱落入江中。
因落江集装箱随潮水作用漂散,威胁吴淞口、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等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吴淞水上交通管控中心(VTS)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临时交通管制,“海洋量子号”邮轮和“赛琳娜”邮轮分别被延误约16和14个小时才得以靠泊邮轮码头,影响了4个航程的多名旅客的正常出行。
保险公司向承保的1万多名旅客赔付了抵港延误、行程缩短、登船延误等损失后,将“顺港19”轮的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期租人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980多万元。
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等成庭审焦点
法庭上,原告和4被告围绕“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集装箱落江与邮轮延误造成的旅客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诉请损失是否属于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单的名称虽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但该保单附加了个人旅行不便保险,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了支付的保险金,这些特别约定的内容虽与旅客人身有一定的依附属性,但更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同时认为,集装箱落江并不直接或必然导致邮轮延误,吴淞海事局发布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警告,才是涉案邮轮延误的直接原因。集装箱落江事故只是间接导致邮轮延误,进而间接延误邮轮旅客的行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就原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旅客额外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以及因行程缩短带来旅游费用变相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若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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