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童工隐瞒实际年龄 上岗后因工致残

法院判令用工单位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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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阮彦宁

本报讯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童工因工受伤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构成非法用工,一审被判赔偿该童工10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8月,15岁的小朱进入金山区某公司工作。2018年4月,未满16周岁的小朱在工作时受伤,左脚脚趾撕裂,进入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期间,公司为小朱支付了相关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就小朱是否故意隐瞒实际年龄并应否承担部分责任产生分歧。公司称小朱入职时隐瞒了实际年龄,明确说已满16周岁,应当承当一定责任。

小朱则称入职时明确告诉公司自己16虚岁,并且之后办理入职手续及商业保险时将身份证交予公司,公司应当知道自己实际年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招用小朱时并未核查小朱的真实信息。小朱在入职后1个月左右办理商业保险时已向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公司至少在此时得知了原告的实际年龄。而工伤事故中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因此,即使小朱存在故意隐瞒其真实年龄的事实,也与其伤残事实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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