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一家之“盐”

幼师打孩子家长打幼师,各打五十大板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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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涤明

11月21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清华苗幼儿园一员工在给一幼儿系围裙时,因幼儿闹情绪不配合,动手殴打了幼儿,恰巧被家长看到。家长遂进教室殴打了该员工。事后,公安机关对涉事双方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殴打幼儿的员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对殴打幼儿园员工的家长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11月23日娄星区政府网站)

不管是打幼儿,还是打幼师,都不对,且违法。然而,错和违法也是有性质不同之分的,评判与处罚上,不能忽略性质不同的问题。据此分析评判家长打幼师以及警方对家长的处罚,是否得当、公平,值得讨论。

家长打幼师,虽然跟“正当防卫”不沾边,但却是一种“条件反射”。目睹自己孩子被老师扇耳光、扇了好多次,还用围裙带勒脖子,作为父亲,其冲动的合理性,从人伦人性、常理常情上而言,应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包容。固然,任何时候都能保持理性、克制,是做人的最高境界,问题是,目睹自己的孩子遭到如此野蛮的殴打虐待,还能把持得住、不冲动,那真正常吗?

如果说,即便是“合理的冲动”,造成后果也要负责任,但从视频的情况来看,家长打得并不严重,官方通报也未见“轻微伤”之类的说法。至于说“冲进教室”,那也是家长出于保护孩子的本能,与恶意闯入、与社会人员闯教室不是一回事。家长应该承担打人责任、应该受到处罚,可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是不是过重了?

处罚,不能只看后果,而忽略引发后果的原因;执法,也应避免“和稀泥”——这也是执法领域正在纠正的问题。很多冲突,确实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但毕竟“巴掌”与“巴掌”不同:幼师打孩子的巴掌,恶意满满,无任何可以原谅之处;父亲因幼小女儿被打而受到强烈刺激后,无法控制情绪所伸出的巴掌,固然也不对,但却不无可以理解、原谅之处。对这种情况“各打五十大板”,未免有悖常理常情。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该背离情理、人性太远。

几个月前,某地曾发生一起派出所副所长因妻子和朋友女儿遭他人殴打,愤而暴打施暴者的事件。当时舆论中有质疑:施暴者已被打昏,副所长继续骑在其身上暴打是否超出防卫界线?但最终相关部门对副所长给予警告处分——不视为治安案件。更有评论认为,警察若连妻儿都保护不了,何以保护社会安全——这种事出有因的“巴掌”,有可以理解、原谅之处。

同理,一个父亲发现幼小女儿被人扇耳光、勒脖子后,怒而还以巴掌,虽有不对不等于不可理解;可以依法处罚,但双方近乎“同罪”,却很难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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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幼师打孩子家长打幼师,各打五十大板公平吗 2019-11-26 2 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