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律师:“人脸”属特殊个人信息应细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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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封面新闻”报道,不久前,一位大学教授以“保护隐私”为由,将一家使用了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的公园告上了法庭,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人脸识别第一案”

据媒体报道,杭州的一家动物园要把之前的指纹入园认证改为人脸识别认证,但这一改动惹怒了已经办理年卡的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位于富阳区,是一座规模较大野生动物园,成人门票一次是220元。若购买年卡,购买者可在一年的有效期内无限次逛园。今年10月17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年卡用户发送了一条信息:园区年卡系统已经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如尚未注册,请您携带指纹年卡尽快至年卡中心办理。

郭兵给出的理由很充分——凭什么你没征求我的意见,就默认我们都同意把面部信息提供给你?这位副教授认为,动物园强制要求游客必须进行人脸识别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更不符合目前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园的官方回复称,一谈到“人脸识别”大家都惊呼“我的隐私数据被盗了”,怎么指纹、电话和身份证信息大家都无动于衷呢?

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状中,他叙述了事情的经过。11月1日,法院正式决定立案受理这起案件。

“人脸属于个人信息”

记者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朱律师说,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对于“人脸信息”的保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也对该条规定的适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朱律师说,虽然关于人脸信息的刑事案件现在还并不多见,目前法律已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立法保护,但“人脸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他和个人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还有一定的区别,并且它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我认为如果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对人脸信息获取、加工、保存、应用等各方面加以规范,不仅能够使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就对公民的这一特殊个人信息进行更好的保护,也能使中立的技术向更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

在尚未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法律之前,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是打击侵犯包括公民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机关,但除了打击犯罪之外,如果信息网络相关管理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能尽快出台有利的监管措施,也对现阶段的公民人脸信息保护非常有益。

朱界平律师说,签署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保密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提供方(收集人脸信息的主体)没有在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特别排除、降低自己的保密义务,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就具有法律效益。如果业主同意,收集人脸信息的主体就具有掌握人脸信息的权利,但是要注意这里“掌握”是一种狭义的控制,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不是说获得信息之后就可以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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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律师:“人脸”属特殊个人信息应细化监管 2019-12-02 2 2019年1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