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家庭内部因为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和处置产生纠纷,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但由于老父亲的离世,对于这份协议书的效力,有人提出了质疑……
案情:
曹先生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母亲过世得早,父亲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才把家里的四个孩子拉扯成人。
作为长子的曹先生看着父亲的辛苦付出很是心疼,他为了这个家也出了不少力。当年上山下乡大浪潮时,曹先生为了不让弟弟、妹妹们吃苦,主动提出要插队落户到农村。
熬了许多年,好不容易盼来了回城的希望,没想到昔日疼爱的弟弟妹妹却因为房子,变得戒备疏远。
回上海之后,曹先生将户籍迁到了妻子的娘家,省得弟弟、妹妹有意见。
可是就算这样,弟弟还是一直很谨慎地防着他,生怕曹先生来“抢”房子。
十多年前,家里的老房子拆除,申请建新房的时候,是以弟弟一家三口和父亲的名义进行的。虽然房子没有曹先生的份,但在建房过程中,曹先生也是尽心尽力地帮忙。
后来,新造的房子也被拆迁了,由弟弟作为代理人出面全权负责,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全部补偿款,并获得了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的资格。弟弟用其中一部分补偿款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将自己和儿子登记为该套商品房的产权人。
对于另一套配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问题,父亲和弟弟的意见并不统一,父亲认为弟弟已经拿到一套房子的产权,第二套房子应该归他所有,由父亲自行分配给其他子女。
为了这件事,父亲和弟弟闹得很不开心,家里气氛一度降到冰点,最终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中确认,对于第二套配套商品房,弟弟享有25%的产权份额,父亲享有75%的产权份额,弟弟无权享有父亲75%的产权份额;父亲同意将这套房屋按市场价出售,所得房款扣除税费后,余款中父亲的份额由曹先生得50%,两个妹妹各得25%。
这份协议书由父亲、曹先生、两个妹妹和弟弟共同签字确认。之后,由曹先生、两个妹妹和弟弟分别按各自的份额出资购买了第二套配套商品房。
没成想,还未等到第二套配套商品房售出,父亲就突发疾病过世。
曹先生忙前忙后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准备继续处理房产事宜,弟弟却突然反悔,不愿意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出售房屋。
弟弟认为,这份协议书只是为了保障父亲晚年生活,并不是确定房屋归父亲所有。
弟媳和弟弟的儿子也跳出来帮腔说,他们也是安置对象,那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应为无效。
明明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却在利益面前将亲情抛之脑后。申请建造新房时,曹先生不计个人得失出钱出力,而拆迁之后,弟弟本来就分到了拆迁款项的大部分,居然还想强占父亲留给曹先生的房产份额。
曹先生为了弟弟妹妹背井离乡,到最后换来的不是弟弟的感恩而是处心积虑的算计排挤。
弟弟一家的做法着实让曹先生心寒,无奈之下,曹先生和两个妹妹一起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对这套配套商品房进行析产继承,判决曹先生和妹妹们按份共有这套配套商品房,由他们给付弟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法院将弟媳和她的儿子追加为第三人,弟媳称其知道拆迁时分了两套房子,只是她不管这个事,都是丈夫在处理。
评析:
被拆迁的房屋是由父亲和弟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获批准后建造的,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归他们四人共有。
对于两套配套商品房,四人均有购买资格。
弟弟作为被拆迁人代表领取了全部动迁补偿款后,将其中一部分动迁补偿款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名下。
弟弟和弟媳系夫妻,弟弟对这套配套商品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属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
本案所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既包括另一套配套商品房的购买资格及产权归属,又包含了父亲对其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处分意愿。
弟媳和她儿子虽然未参与该协议书的签订,但弟媳明知动迁共有两套房屋,只是相关事宜交由丈夫来处理,说明弟弟在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的认购及产权归属上是弟媳和儿子的代理人,弟弟参与签订的该协议书,他们两人是知情的。
退一步说,即使他们对弟弟参与该协议书的事实不知情,但弟弟为本次拆迁安置的代表,加上他们的身份关系,父亲、曹先生和两个妹妹有理由相信弟弟的意见代表其一家三口的意见,弟弟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同时,父亲在这套配套商品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于父亲的遗产。父亲参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了房屋出售后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分得的份额,以及弟弟无权享有父亲的这部分产权份额。
该协议书中的这部分内容应属合法有效,为父亲的遗嘱,父亲所享有产权份额应由曹先生和两个妹妹继承取得。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支持了曹先生和妹妹们的诉讼请求。
(孙洪林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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